《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9]           阅读(3996)次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就本法解读如下:

一、《生物安全法》的总体框架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条,主要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了针对性强,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二、《生物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法》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是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是生物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二)关于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围广泛,上述八个方面的行为涉及的事务相对复杂,且相对独立,为此,生物安全法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统筹协调八个方面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一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二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三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关于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确定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在制度设置上,主要有10个方面。


(四)关于法律责任

只有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保障。为此,《生物安全法》设立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的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针对相应的职责,有利于保证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同时,针对前一时期由于我国法律缺乏相应处罚规定而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与此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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