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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权利


法律权利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
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1948年联合国《人权普遍宣言》:
每个人有权使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美国医学会宣言:享有适宜的医疗保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中国预防医学院原院长、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医论坛上报告,河南的一艾滋病患者被村民处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
十九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隐私权(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
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
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
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规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扰考虑有关自己的治疗计划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 拒绝治疗权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病人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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